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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何确定,由谁支付?

发布时间:2019-11-26   关注度:786

【案列】

      劳动派遣者的工资由谁发?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不在同一地区的,其工资是按照派遣公司所在地的标准噶苏股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注定?如果有加班,加班工资怎么计算,由谁支付?劳动者可以向用工单位要求同工同酬吗?如果在一段时间里劳务派遣公司无工可派,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工资吗?


【法律分析】

       劳务派遣制度中三方的特殊关系,决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数额的确定、支付方式等,与普通劳动者不同,不完全是由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还必须要考虑到实际的用工单位。因为被派遣劳动者虽然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他们实际上是为用工单位工作,获得报酬应当与付出的劳动相称,这是国际公约以及国内劳动法同工同酬的普遍要求,这一点也充分体现了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实际上只是部分用人单位,或者说一部分用人单位的责任需要由用工单位来承担。

       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当然应当承担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之那个的约定由用工单位将工资支付到派遣单位的账户上,然后由派遣单位再支付给劳动者,这也是劳务派遣用工通常的做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当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这样规定是因为,虽然劳动者在这段时间没有工作,但本质原因是因为劳动派遣单位无工可派而造成的;而且劳动者虽然没有工作,却不能自主再找一份工作,他必须保证自己随时可以到被派遣的单位工作,因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报酬。考虑到劳动者实际上并没有工作,支付所在地最低工资是合理的。


《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是跨地区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标准。跨地区派遣是目前比较常见的劳务派遣做法,这样就涉及被派遣职工的工资标准计算的问题。我们已经知道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与他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量挂钩,他在接受地工作,当然应当按照接受地的工资标准来确定报酬数额这也是符合情理的。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